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何寄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改革现有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也能为广大纳税人所理解和接受。
“年终奖多拿一块钱,可能要多缴上千块甚至上万块的税。”何寄华认为现有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并不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为“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但对于年终计税奖金处于税率变化临界点边缘的纳税人来说,却存在着明显的税负不公平现问题。即会出现年终奖多拿一元钱,而最后纳税人要多缴上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税。比如18001比18000元就要多纳税1154.1元,54001元比54000元要多纳税4950.2元。
“这种不合理现象严重背离了国家税收公平原则。”何寄华认为,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工具,但现行年终奖个税计征方式确实存在不足,有待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何寄华建议:
一是科学界定计税时间概念。
年终奖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奖金,并非一个月的所得,不能简单按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来计算,而应就年终奖单独设计税率和计算方法,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不公平问题,另一方面便于实际操作,也更能为广大纳税人所理解和接受。
二是重新设计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年终奖可参照月工资薪金的税率标准来进行设计,但年终计税奖金和速算扣除数应当以年度为单位,具体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下:
按照改革后的年终奖计税方法进行计算,如年终计税奖金为18000元,应缴纳税额则为 540元;年终计税奖金为18001元,应缴纳税额则为 540.1元。
“后者税前收入比前者多1块钱,个人所得税多缴0.1元,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也能为广大纳税人所理解和接受。”何寄华在建议中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