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中国青年网记者 裴清波 摄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裴清波)随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仅去年一年,福建、贵州、江苏等13个省市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就有45件。如何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今年"两会"期间比较关注的话题。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必然面临着判决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款或环境修复费向谁支付、怎样使用赔偿款等问题。吴青表示,可以借鉴云南法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的经验,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
2010年,昆明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独立的"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基金账户",统一管理使用专项基金。
吴青认为,云南法院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使公益诉讼赔偿款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社会和生态效果。
吴青告诉记者,从长远来看环境资源案件,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是必然趋势。因此,她建议,在省财政建立统一、独立的"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统一接收省级辖区内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的赔偿金或环境修复费,并由"专项基金账户"管理人用获得的赔偿金或环境修复费修复受到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必须规范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来源、管理以及使用。
"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修复一般具有对应性,特定受损环境资源无法修复的,则应该采取'替代性修复'的措施,将所获得的赔偿款用于治理、修复其它环境因素。或采取'异地补植'等方式,将所获得的赔偿款用于异地补植林木。"吴青说,政府应在水源保护地或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地方开辟"环境公益诉讼林",作为环境"替代性修复"和"异地补植"的基地。
此外,吴青建议,社会组织因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的侵权人承担。如果社会组织败诉,相关费用应当由"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基金"支付,以此提高社会组织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