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两周年之际”系列评论之九
今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把五大发展理念贯彻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践中,立足于审判执行本职工作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以统筹规划沟通协调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2月27日《人民法院报》)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之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应注重法治先行,有利于形成京津冀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发展新格局。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面临着区域内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策、法规还存在不一致等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影响和阻碍着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效有序推进。为此,我们必须夯实法治基石,以法治凝聚发展共识、化解发展矛盾、保障发展秩序,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行稳致远。
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进,建立区域间法制协调机制,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在充分尊重京津冀各方的意愿的基础上,京津冀要积极推动三地合作立法,对涉及环境保护、市场经济规范和社会治安管理等具有共性的立法项目进行联合调研建立法制协调机制,有效解决协同发展中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协调的问题,在维护区域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防范局部利益对共同利益的侵蚀,进而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河北面临的最大机遇,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给河北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是全方位和深层次的,是历史性的和转折性的,自然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我们要加强与京津沟通协调,加强完善政府立法,坚持依法决策,不断深化执法改革,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发展阻力,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和提高执法公信力,防止出现“你唱你的歌,我拉我的弦”现象,确保有效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绝非要拘泥现行法律规定而裹足不前。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就是一场重大的深刻改革,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我们要坚持京津冀司法“一盘棋”,结合三地的功能定位,以法律形式明确三地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产业转移对接、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依法行政,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夯实法治基石,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真正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行稳致远。(刘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