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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条例1日实施 低价游欺客至少罚5万元
2016-03-01 14:30:36
 

南京市旅游委开展《江苏省旅游条例》专场宣贯展演

  人民网南京3月1日电 (姚媛)时隔16年,重新修订的《江苏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实施。在新法中,不仅新增了罚则,而且对两项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下限,其中对旅行社以低价游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下限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

  与2000年制定的《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相比,今年施行的《江苏省旅游条例》名称中少了“管理”两个字。这一名称的变化体现了江苏省在旅游业发展立法指导思想上的转变,从重监督管理到重服务促进,在整合旅游资源、促进产业融合、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文明旅游等方面亮点突出。

  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新法,南京市旅游委1日在新街口正洪广场开展了《江苏省旅游条例》专场宣贯展演。在现场接受采访时,江苏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部条例的出台,是贯彻实施《旅游法》的重要举措,是对上位法的延伸和补充,在主要内容方面体现了地方特色。“《条例》把旅游的活动按照法制化的要求进行组织、安排、引导。在旅游的规划和促进上,要求旅游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相对接。在低价游方面,处罚力度更严厉。”

  据了解,《条例》共九章七十六条,将“旅游公共服务”和“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分别单列成章,强调“畅游江苏”体系建设保障,强化“诚信经营档案”建立,确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突出了地方立法的需求和特色。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新增了罚则范内容,包括对导游和领队涂改、出借或出租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对景区管理机构或经营者阻碍随团导游提供讲解服务的处罚;对旅行社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承运人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船舶提供旅游运输的处罚等。

  同时《条例》细化了两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罚款下限,分别为:对旅行社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的处罚下限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对旅行社以低价游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下限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条例》对低价游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标准是在《旅游法》基础上的,对于处罚下限有所提高,今后在这方面的执法会更加严格、严谨、严肃。”上述负责人介绍。

  南京市旅游委主任金卫东称,作为市级旅游管理部门,他们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度,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此外,他提醒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结合自身特点,突出合法依规经营、诚实践诺守信。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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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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