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近19个月的诉讼,台湾著名作家琼瑶状告编剧于正抄袭《梅花烙》著作权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电视剧《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于正需向琼瑶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于正和四被告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琼瑶告于正抄袭
2014年4月,于正担任编剧的电视剧《宫锁连城》在各大电视台陆续播出。因人物关系、主要情节与琼瑶的《梅花烙》多处相似,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同年5月28日,市三中院受理了琼瑶告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和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琼瑶诉称,于正未经许可,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四公司共同摄制了该电视连续剧。其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宫锁连城》剧,严重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原告正在潜心改编新的电视剧本《梅花烙传奇》,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剧本创作与后续的电视剧摄制造成了实质性妨碍,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为此,琼瑶请求判令五被告停止《宫锁连城》的一切电视播映、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售活动;于正公开道歉,五被告连带赔偿2000万元。
五被告否认侵权
一审开庭时,琼瑶主张剧本《梅花烙》的21个情节(小说17个情节)中,9个情节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具体的情节,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剧本《宫锁连城》相应情节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
于正认为,《梅花烙》剧本并未发表,没证据证明其接触过剧本、小说等。原告的诉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具体情节表达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不相似,情节顺序与原告诉称也不一致。即便有相似之处,也不属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或另有创作来源。
去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于正刊登致歉声明,于正等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一审判决后,五被告均上诉要求改判。
二审开庭时,于正一方还提交一份从台湾获得《梅花烙》的登记资料作为新证据,以证明琼瑶早已将《梅花烙》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琼瑶不具备原告资格。对此,琼瑶方指出,一审中怡人公司已出具过证据证明琼瑶享有《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的著作权,并在一审中得到法院认可。
二审维持原判
市高院认为,《梅花烙》作品的著作权归琼瑶所有。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放可以视为剧本《梅花烙》的发表,并可据此推定于正等被告接触了剧本《梅花烙》。
就是否构成抄袭,市高院指出,剧本《宫锁连城》虽在故事线索上更复杂,但由于其基本包含了《梅花烙》内容架构,包含的情节设置已占到《梅花烙》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至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该作品,且上述情节是《梅花烙》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两者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琼瑶的改编权。电视剧《宫锁连城》构成对琼瑶所享有的摄制权的侵害。
宣判后,琼瑶通过微博发声,称该判决对保护原创,意义深远而伟大。希望能对所有侵权者产生警示作用。她表示,将用赔偿所得推动与原创相关的公益事业,鼓励更多年轻学子发挥原创精神,创作优秀作品。(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