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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实施细则》及《量刑程序意见》主要内容
2016-03-24 08:54:36
 

  《量刑实施细则》及《量刑程序意见》主要内容

  《量刑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量刑实施细则》包含五个部分,分别规定了量刑指导原则、量刑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和附则。

  (一)确立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原则、量刑均衡四项量刑指导原则。

  (二)确立了“四步量刑法”。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量刑时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构成事实。第二步,确定基准刑。在确定量刑起点后,法官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加重结果事实。第三步,拟定宣告刑。确定基准刑后,法官根据案件中存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实施细则》对每个量刑情节都设置了调节基准刑的幅度范围,如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第四步,确定宣告刑。在拟定宣告刑后,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对拟定的宣告刑进行评估、调整,依法确定宣告刑,确保量刑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

  (三)规定了25种常用量刑情节。量刑情节适用是量刑规范化的重要环节,也是审判实践中最复杂的环节之一。《量刑实施细则》对部分量刑情节作了适当细化,如被告人坦白,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区分四种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了调节刑期的幅度,有效提高了法官量刑的精准度。当被告人同时具备多个量刑情节时,根据各个量刑情节与被告人罪责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分别规定了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和连乘的方法调节刑期,使量刑活动更加科学,量刑结果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规定了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常见、多发犯罪设置了更为具体和细致的量刑标准和规则,使审判人员进行量刑时有据可依。

  《量刑程序意见》主要内容:

  《量刑程序意见》从总则、量刑证据的收集、量刑建议、一审、二审、再审中的量刑程序等方面对量刑程序进行了规范。

  (一)确立了相对独立、当事人充分参与量刑、全方位量刑公开的三大量刑程序基本原则。

  (二)进一步强化了量刑证据的规范性、量刑事实的全面性、准确性。统一了6大类常见量刑证据的标准;明确了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量刑证据的义务,强调侦查机关要重视量刑证据特别是酌定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从源头上确保量刑事实的全面性、准确性;强化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量刑证据的审查把关与拾遗补漏职责。

  (三)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听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将其提出量刑意见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强化了被告人对量刑的参与能力;通过明确量刑调查、量刑辩论的顺序,确立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辩论的义务等措施,为当事人参与量刑调查、量刑辩论提供独立平台。

  (四)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量刑程序中的职能作用。多渠道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特别是应注意收集容易被侦查机关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酌定量刑情节证据;辩护律师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具有退赃、退赔、立功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义务,为有退赃、退赔、立功等意愿的被告人依法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五)进一步完善了多元量刑程序。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在进行量刑调查、量刑辩论前,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其参与量刑调查、量刑辩论的,法庭不据此视为被告人认罪,充分调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量刑程序的积极性;需要改变罪名的,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特别强调,对于改变罪名的案件,法庭应当告知双方可以补充提交量刑证据材料和量刑建议、量刑意见,必要时应当重新开庭审理,不重新开庭审理的,法庭应当通知控辩双方可以补充提交书面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人民法院改变罪名案件的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参与权。

  (六)积极推进量刑评议的精细化。强调先定罪评议后量刑评议,确保量刑评议的相对独立性;被告人犯数罪的,先对每个罪的量刑进行评议,再对数罪并罚应执行的刑罚进行评议;共同犯罪案件,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分别评议;确立量刑评议步骤。为督促合议庭成员积极独立发表量刑意见,《量刑程序意见》还规定,合议庭成员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并且对量刑评议的过程全面、准确记录,以备事后审查。

  (七)进一步强化了量刑说理。量刑说理既要注重主刑说理,也要注重附加刑说理;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缓刑,适用禁止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也要说明理由;对于数罪并罚案件,应对各罪的量刑分别说明理由;对共同犯罪案件,应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分别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判处的刑罚重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应当着重说明理由。

  (八)进一步完善了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在证明标准方面,《量刑程序意见》规定,死刑案件,认定被告人适用死刑的量刑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确立了对死刑的专门辩论制度。《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亲属提出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审判长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就应否判处被告人死刑专门进行辩论。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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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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