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有效消化库存商品住房,加快安置进度,缩短安置周期,消化市场存量商品住房,进一步加快推进河南省棚户区改造工作。
【原则】遵循政府主导、居民自愿等原则
《意见》指出,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模式,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
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工作,要遵循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分类施策和控制实物补偿等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地政府是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要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选择权,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
特别强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要合理确定人均补偿面积标准,控制实物安置量,严格限制实物补偿标准,防止补偿标准过高。
【方式】自主、集中、团购等多种安置方式
《意见》表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努力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主要采取自主安置、集中安置和团购安置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鼓励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在服务平台公布普通商品房房源信息,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方便居民团购。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原则上户均实物补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安置。
【政策】对棚户区居民购房给予税费优惠
《意见》明确,积极推进和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企业、居民,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支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财政补贴支持、金融信贷支持、公积金政策支持、税费优惠支持和补偿奖励支持。
其中,在税费优惠支持方面,《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还表示,凡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实施搬迁的,县级以上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记者 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