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张晓莉
艺术品收藏者王先生将四件藏品交给一家艺术品展览公司委托拍卖,并支付鉴定费、拍卖费30多万元,拍卖一事迟迟没有下文,要求退款却遭拒。无奈,王先生诉至法院。近日,嘉定区法院判令展览公司返还他35万元。
青花鱼藻纹大盘价值过亿?
2014年11月,王先生想要出售几件早些时候从国外淘到的藏品,便通过网络寻找拍卖机构。无意间浏览到上海某艺术品展览公司的网站,经简单沟通,王先生决定与其当面商谈。
12月初,王先生携其收藏的一只青花鱼藻纹大盘从湖北来到上海。据王先生称,当天接待他的公司工作人员小周看到藏品后便说,这件东西可能价值连城,如经鉴定证明是明朝洪武年间藏品,公司愿意以1.1亿元收购。
王先生当即和展览公司签订《委托检测服务合同》,由展览公司寻找专业检测机构对藏品进行检测,他支付检测费及服务费15万元。
几天后,王先生收到公司发送的网址和序列号,登录网页并输入序列号后,屏幕中显示一份“收藏品鉴定书”,据该“鉴定书”所载,检测结论为“与明洪武时期同类藏品有差异,为清早期藏品”,而载明的鉴定机构为“香港科技检测中心文物鉴定评估委员会”。
之后,展览公司称其合作方将于2015年1月在韩国举行一场拍卖会,届时可安排王先生的藏品参加拍卖。王先生便与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将青花鱼藻纹大盘与另外三件藏品一同交给对方,并支付拍卖基础费22万元。
展览公司注册资金仅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迟迟没有等到藏品参加拍卖的消息。另外,由于此前收取检测费用时展览公司仅出具收据,王先生索要正规发票,却遭到展览公司拒绝,心中不禁产生怀疑。
王先生查询了展览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这一查让他大吃一惊,原来这家公司是在2014年11月才成立的,注册资金仅200万元。
因对展览公司履约能力存疑,王先生多次与公司工作人员交涉,并口头提出解除合同。2014年12月底,王先生向展览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通知展览公司解除《委托拍卖合同》,要求返还费用及4件藏品。展览公司几日后致函王先生,同意解除合同并归还藏品,但拒绝退款。
因就退款事宜无法与展览公司协商一致,王先生诉诸法院。王先生表示,展览公司为了提高拍卖费用,将拍卖价格定得虚高。此外,香港的鉴定机构也是展览公司虚构,公司并未将艺术品送往境外检测。展览公司有欺诈嫌疑,要求对方如数退还其所支付的款项。展览公司则辩称,“没有诱骗王先生的行为”。因王先生单方解除合同,故公司不同意退款。
展览公司应返还所收35万元
法院认为,展览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委托检测服务合同,王先生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检测费及服务费合法有据。至于返还金额,因王先生仅能提供展览公司收取检测费13万元的证据,故对其余2万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本案查明事实可见,展览公司对于委托检测服务合同既已存在违约行为,在履行委托拍卖合同中,又未能依法履行受托人的告知义务,亦无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系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无奈之举,非违约行为。且展览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按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处理委托事项并产生相关费用,故现王先生主张返还拍卖基础费22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