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可)去年10月,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朝阳法院昨日通报,国家旅游局正式函复法院,已针对建议内容,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出境游保证金一律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
去年,朝阳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旅行社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情况较为普遍,且旅游押金在收取、管理、退还等环节均存在较多问题。但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均无明文规定,亦无相应行业管理规范对此进行规制。为此,去年10月22日,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的收取条件及标准。两个月后,国家旅游局专门出台了《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首次规范出境游保证金。
该通知要求,全国各地要立即部署本地出境社、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及出境社设立的服务网点,开展对出境游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自查清理。首次明确出境游保证金一律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现金方式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账号。同时,国家旅游局还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督促尚未实行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的旅行社,积极与当地商业银行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