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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多证”要及时纠正
2016-01-29 12:38:12
 

  本报南宁讯(记者/陈静)权属清楚的国有林地要尽快申请登记,公益林限期登记发证,“一地多证”要及时纠正——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相关文件,要求抓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加强林权管理。

  自治区政府强调,林权证是林权管理人依法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林权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要依法按程序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积极解决国有林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凡是权属清楚无争议的要尽快依法申请登记。对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林地和森林、林木,权利人提出申请的,要依法予以登记发证;对已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范围的公益林,要限期登记发证。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内的退耕地,要依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及时发放林权证,明确林地使用性质,真正做到退耕一块、还林一块、登记发证一块,切实巩固好退耕还林成果。

  对尚存在权属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进一步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及时解决纠纷,尽快明晰权属并予以登记发证。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争议的林地,已经登记发证的要维护国有林地林权证的法律效力,不得以“纠纷”或“争议”为由侵占国有林地,改变其经营范围。存在“一地多证”情况的,要及时依法纠正。

  同时,制定完善林地流转管理办法,加强对林地流转的正确引导和管理服务,提高林地流转的行政管理服务水平,强化林权流转信息发布,抓实林权流转登记和注销变更等工作,依法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在林地流转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要严格执行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未经批准,国有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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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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