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配套投入和省级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入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省、市州、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县,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扶持项目类型分为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重点扶持建设高标准农田,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具体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及其他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第七条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扶持优势农产品产业,注重扶持特色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包括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等。
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以农民为重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对象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竞争立项为补充。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和工作绩效因素。用于竞争立项的资金实行项目竞争立项安排。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棉油产量和耕地面积因素。粮棉油产量包括粮食作物总产量、稻谷总产量、棉花总产量、油菜籽总产量等因素,耕地面积包括耕地总面积、水田面积等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包括省对市州考核因素和市州对开发县考核因素。
第十一条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基础资源因素包括乡村人口数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粮食产量、肉类产量、油料产量、水产品产量、水果产量等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包括综合考评和产业化单项考评因素。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到开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到市州。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竞争立项资金不参与因素分配,根据竞争情况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收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预算指标30日内,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报经批准后将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市州、省直管县市。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条件
(一)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按流域或灌区统筹规划、集中连片开发。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符合《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建设规划》。
(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工商注册,章程、组织机构健全。
(五)种粮大户项目。省级以上农业部门认证,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
第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规划。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每5年制定一次县域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并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
(二)项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中型灌区管理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向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规定格式上报项目建设内容。
(三)项目申报。
1、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根据下达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市州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报送。
2、市州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实地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将评估修改后的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3、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市州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上报的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4、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根据经审定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定后向市州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申报,市州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市州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申报。
(四)项目审批。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组织对市州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统一上报的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并将项目实施计划批复情况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每年7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制定并发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内容。
(二)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根据下达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州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汇总上报本地推荐项目情况。
(三)市州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所属开发县上报的产业化项目逐个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项目考察意见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确定本市州申报项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汇总上报本市州推荐项目情况。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
(五)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各市州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年度农业产业化经营资金预算指标、市州推荐排名情况、项目申报单位情况、项目是否属于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扶持重点、对农民增收和就业的带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在省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项目评审流程包括实地考察评估、集中评审、形成评审结论等。
第十九条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年度项目申报的政策要求,分别按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制定项目评审指标,作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省、市州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分别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前,省、市州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按待审项目对专业的需求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划设计或技术方案的科学性、投资概算的准确性、效益分析的合理性、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
第六章 资金下达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部门在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下达市州、省直管县市。
第七章 公开方式
第二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全过程公开。
第二十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由开发县在项目区设立永久性公示标牌,单项工程设立永久性公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地醒目处或厂区门口设置标牌和公示栏。
第八章 资金绩效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单位实施的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部门项目、优势特色产业园区项目探索试点先建后补方式。
第二十八条省、市州、开发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对骗取、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和其他不按规定使用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行为,由有关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县,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