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新常态纪实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于振宇
通讯员 段志凌 唐龙海
2015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时代背景,紧紧围绕省委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把服务经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作为检察机关履职之本,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精准发力,改进方式,科学施策,着力提高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履职水平。
精准发力,监督查办破坏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案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最基本的途径是履行好检察职能,最主要的任务是通过司法办案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然而,在某些地方和少数部门,利用职权违法干预企业、扰乱市场秩序,收受贿赂、索拿卡要,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犯法,执法不公等职务犯罪行为仍然严重存在,这对于当地经济发展带来的破坏和冲击是难以估量的。
湖南省检察机关敏锐地捕捉到这些现象,以问题为导向,强化法律监督,积极查办重点领域和相关行业的职务犯罪,维护市场秩序。2015年,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以及国土、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职务犯罪795人;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嫌疑人1833人,提起公诉3710人。
针对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危害经济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在侦查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湖南省检察机关从2015年7月开始开展为期一年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重点监督立案一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涉嫌犯罪的案件,监督立案一批索拿卡要、冷硬横推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索贿受贿、渎职侵权案件,监督纠正一批侦查活动违法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等人以争夺矿产资源、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以暴力手段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系列案中,发现彭某某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未对其立案,桂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原所长刘某某在办案中有渎职犯罪行为。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就彭某某的行为向郴州市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就刘某某的行为向本院反渎部门发出了《犯罪线索移送函》,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立案侦查。
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侦查机关立案94件131人、撤案26件,纠正漏捕27人,移送职务犯罪线索21件。
改进方式,积极拓展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空间
越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越要防止办案对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越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全省检察机关更加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在司法理念、办案时机、工作方法、政策解读、法律适用、行为规范等方面主动转变和适应,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发展空间。
在办案时机和方法上更加注重做到“三个考虑到”、“四个避免”。在查办涉企案件时,注重将司法服务贯穿办案全过程,办案前考虑到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考虑到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考虑到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抓住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重点环节,规范履职,科学施策,避免影响企业资金流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影响企业形象信誉,避免影响招商引资环境。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采购人员刘某等6人涉嫌受贿案时,主动与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沟通,以岗位调整为由,完成涉案人员的工作交接,确保企业日常采购不受影响;对外地任职人员先调回后调查,避免在外地对公司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在政策解读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把握上更加注重做到“三个区别”、“四个界限”。厘清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违规操作与违法犯罪的关系,把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与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把企业中个人经济犯罪与企业违章操作严格区别开来,把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单位犯罪严格区别开来;正确把握合法的劳动、投资收入与贪污、受贿、私分、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正确把握经济纠纷、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与职务犯罪的界限,正确把握科技人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咨询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从企业获取报酬的行为与利用审批权或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向企业索贿受贿、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的界限,正确把握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
科学施策,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续航能力
制定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解决为什么服务、服务什么、怎么服务等服务经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具体问题。
2015年6月18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合作框架意见》,共同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5年8月4日,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助力党委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保民生。
2015年9月17日,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保障和服务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促进全省扶贫开发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推进精准识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的实际情况,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维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维护和促进各类经济主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守法经营、共同发展。
湖南省检察机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履行好服务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职责使命,努力使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成为当地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