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1月26日电(记者马超)公益诉讼一直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自2015年7月起,检察机关开始试点提起公益诉讼。
江苏被确定为全国13个试点省份之一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泰州、盐城、徐州7个省辖市为试点地区。
江苏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朱建勇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近年来,全省各地着重围绕生态环境、国有资产、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古城与历史文化遗存及特殊人群权益保护等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领域,积极开展相关公益检察保护的探索与实践。
据了解,江苏公益检察保护主要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社会公益调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4种模式。2011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或办理公益诉讼类案件4000余件,帮助挽回国有资产或公益损失30余亿元。
2015年7月前,由于法律并未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因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保护探索与实践的各种模式之中,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诉讼争议最大也是最具挑战的一种模式,这类案件量很少。
2015年12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常州中院已依法受理此案。
试点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如何保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量?朱建勇介绍说,检察机关有一支专业化队伍,具有一定数量的人才,能够胜任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江苏省检察院要求,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必须采用办案组模式。
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具有跨地域或者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交织的因素,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协调沟通的渠道畅通,有助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江苏省检察院和试点市院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精神,制定了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严格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制度基础。
朱建勇说,下一步,江苏省检察院将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统筹统抓统管,全面推行公益诉讼试点;同步推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更加突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扎实做好诉前程序,把提起诉讼作为最后手段;准备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严格按照规定在审批期限内层报最高检审查批准;高度重视刑、行、民交织等案件的办理,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筹提起诉讼;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支持,加强与法院及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的协调;注意科学培育社会公益组织;加强理论研究和工作宣传,争取社会舆论支持。
(原标题:5年办案4000余件挽回损失30亿元 江苏探索4种公益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