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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01-23 12:16: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南粮油深加工及物流千亿产业工程的意见》(湘政发〔2010〕33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加强我省粮食流通体系建设,做大做强我省粮油精深加工产业,推动我省粮食产业向规模型、效益型发展而设立的专项产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粮油企业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粮油精深加工及副产品循环利用、粮食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及品牌整合等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政策透明、公开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评审结果、资金分配等事项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现代粮食仓库建设(改造)、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园区(中心)建设(改造)、粮食“四散”化设施建设(改造)、粮食信息及科技平台系统项目、质量检测系统项目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与物流体系建设项目。

  (二)粮油精深加工及副产品循环利用项目。包括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重点粮食龙头企业产业化项目、龙头企业深加工及副产品循环利用项目、粮食及主食产业化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粮油加工、粮机制造的技术改造项目、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项目等。

  (三)推进粮食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及品牌整合等项目。引导、扶持企业通过股权、资产收购合并等形式进行产业化重组,培育具有规模化优势的企业集团和知名品牌。

  (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粮油加工企业。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对粮油产业园区及仓储设施物流建设项目、粮油加工项目和粮油生产全产业链项目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

  (一)申报企业(项目)须符合的条件

  1、粮油精深加工及粮食转化、副产品循环利用项目。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粮食年综合加工能力;粮油精深加工、粮食转化循环利用项目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能起到示范引导作用;技术改造项目在提升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有新的创新和突破;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项目在粮油特色产品生产与加工方面有新的创新和突破;申报企业资产优良、财务规范、经营良好。

  2、粮食物流设施及粮食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粮食物流中心设施项目:符合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节点及骨干企业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国有企业。粮食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具备一定的规模(产业规模、用地规模),产业集中度高;当地政府对园区建设提供用地、用电、资金等方面政策支持。

  3、其他符合我省粮油产业发展的项目。

  4、具体条件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二)贷款贴息补助方式

  1、贴息原则。坚持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财政贴息。

  2、贴息标准。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及项目执行当年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一年一定。

  3、贴息资金确定。财政贴息资金根据项目申报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额、财政规定的贴息率、有效贴息期限计算,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

  4、贴息期限。原则上按照申报项目实施期限贴息,一般项目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5、贴息时间。按年度贴息。

  第八条对资产并购重组、粮油检测设备、粮食教育设施、教学基地及科研项目、电子商务新型服务业态等项目给予财政补助。

  第九条 对以前年度已连续支持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采取轮空制的办法管理,当年不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评审和下达

  第十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根据当年项目支持方向及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应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通过同级财政、粮食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申请,省直企业(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提出申请。各市州、县市财政、粮食部门负责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项目单位直接申报的,应一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单位资质证明、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当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利息结算汇总表及明细清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根据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粮食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审核后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分配下达资金,并在网上公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的,须履行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向同级粮食、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同级粮食、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实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九条市州、县市粮食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申报、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追踪问效。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申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该专项资金资格1—2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3〕18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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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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