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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民增收快源头活水来自哪
2016-01-20 03:15:42
 

  黄祖辉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最新发布的年度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2万元,达到21125元,这已是浙江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31年位居全国各省、自治区首位。浙江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第一个万元是2009年,如果从1984年算起(首次位居全国各省、自治区首位),是用了25年时间,而超第二个万元则仅仅用了6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按照目前的态势,浙江农民将提前4年实现收入倍增目标。

  和全国平均水平比较,浙江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总体上呈现了高基数高增长的特点,从绝对数看,浙江农民收入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85倍;而从增速上看,尽管2004年至2012年浙江农村居民收入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总体上相差不大。此外,对比浙江城乡居民收入,浙江居民收入增长总体上体现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要求,2007年以来,浙江城乡居民收入比值持续降低,至2014年降至2.09,2015年进一步降至2.07,预计在“十三五”期间,浙江将步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1时代”。

  浙江农民收入的增速究竟来自哪些方面?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结构或来源看,总体上体现了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工资性收入占主导,对增速的拉动最为明显。浙江是我国民营经济起步最早、发达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凭借市场经济的先发优势,浙江省吸纳了大量的农民进城就业。早在本世纪初,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就已超过当前全国平均水平,从可支配收入的口径看,2015年该比重已接近61.95%,并呈稳步上升态势。2015年工资性收入对农村人口可支配收入的贡献率高达75%,拉动农民可支配收入增长6.75个百分点。

  二是家庭经营性收入是农民增收的重要补充,且快速非农化。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浙江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家庭经营性收入对浙江农村居民收入的贡献率达到7.25%,拉动农民收入增长0.65个百分点。从全国的整体情况看,尽管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但仍占据主要地位,而就浙江的实际而言,家庭经营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远低于工资性收入,2015年仅为25.39%。此外,家庭经营性收入来源还表现出快速的非农化,按照可支配收入统计口径,2014年,浙江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来自农业的仅占30.34%。家庭运输、零售批发、电子商务、餐饮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崛起已成为推动农户家庭经营收入非农份额大幅上升的根源。经营性收入快速非农化现象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表现一致,2001年我省第一产业产值占GDP比重低于10%,并持续下降,至2014年仅为4.4%。

  三是财产性收入贡献呈下滑趋势,仍需挖掘增收潜力。2010年,浙江农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首次被转移性收入超过,成为最低,2015年,浙江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对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贡献率为3.71%,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0.33个百分点。“十三五”期间,如何通过拓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以实现农民增收目标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比较城乡居民收入的构成,可以发现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异是导致二者可支配收入差距大的主因。2015年全省居民财产性收入4079元,其中城镇居民高达6048元,而农村居民仅为608元,为城镇居民的十分之一。进一步比较城乡居民财产收入构成,可知出租房屋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是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2014年合计占比达88.48%,而农村居民这一比重仅为28.36%。

  四是转移性收入快速提高,但增收带动作用仍有待提升。近年来,浙江农民转移性收入保持了最快的增长势头,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于2010年首次超过财产性收入,2015年为9.78%。但由于转移性收入在农民可支配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过低,导致其对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拉动作用还有待提升,2015年仅为1.26个百分点,对可支配收入的贡献率为13.98%。

  对比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及其来源,2015年浙江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是农村居民的2.9倍。2014年城镇居民83.09%的转移性收入源于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尽管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同样是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但所占比重仍然偏低,外出从业人员寄回带回收入和赡养收入是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的重要构成。

  总体而言,从浙江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来源可以看出,浙江农民增速总体上属于一种内源式的增长模式,在整个经济社会结构转型背景下,农民家庭经济运行处于不断调整当中,这种结构性调整不仅体现了浙江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性,对全国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后期的调整具有前瞻性意义。

  针对浙江省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特点与态势,笔者认为:应坚持调结构、促改革,以经济稳定增长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基石;应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巩固工资性收入拉动农民增收的支撑作用;应推行农业多样化和多功能经营,发挥农户家庭经营性收入的重要补充作用;应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挖掘转移性收入增长潜力。

  附注:文中数据来自《浙江省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局网站。

  贡献率=工资性收入增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量(以工资性收入的贡献率为例)

  拉动=贡献率×增长速度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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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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