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宇轩与被执行人姜延东、三亚甲森投资有限公司、三亚甲森味映东海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姜延东名下的位于三亚市河东区榆亚路华豫苑旅游度假社区B栋904房、1101房、1102房、1001房、1002房【证号分别为三土房2012字第004512、004509、004514、004507、004513】和凤凰路丹州小区内和兴家园E4栋504号复式房【证号为三土房2012字第004124】共六套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决定对上述房产904房、1001房、1002房进行公开变卖,特此公告如下:
一、变卖保留价格:904房150万元、1001房155万元、1002房151万元。应买保证金:每套50万元。
二、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在海南日报刊登之日起60日内。
三、变卖方式:1、按照先交保证金者先得的原则处理。整体应买优先。如有两人以上在同一日缴纳保证金应买同一房号的,按竞价方式价高者得的原则处理;应买相同房号的,按应买房号多者得的原则处理;2、应买人应在变卖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交纳应买保证金至本院代管款账户内(户名:海口海事法院;账号:266262970641;开户行:中行海口龙珠支行);3、变卖成交时,由应买人与本院签署应买确认书,应买人应在签字后5日内支付全额应买款至本院代管款账户,逾期视为放弃应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经本院同意逾期支付的除外)。
四、特别说明:上述房产按现状净价变卖,即过户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本院地址:海口市人民大道74号
联系人:林法官 电话0898-66288597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