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文海宣)海淀法院昨天对首例“替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虎某、侯某均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判拘役1个月,分处罚金1万元和8千元。
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后,海淀法院受理了首批两起“替考”刑事案件。
在这两起案件中,被告人梁某(女,大学文化,辽宁省人)花钱让蔡某(女,硕士研究生文化,辽宁省人)代替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被告人虎某(男,大学文化,河南省人)通过他人让侯某(男,硕士研究生文化,河南省人)代替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四人均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代替考试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诉至法院。
昨天,虎某和侯某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另外一起“替考案”,法院将择期另行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称,去年10月,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去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在某大学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虎某参加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随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人提出,虎某、侯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但侯某能够如实供述,虎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判处二人拘役1个月至2个月,并处罚金。
虎某、侯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他们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