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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中国为无户口人员依法落户彰显以人为本理念
2016-01-14 21:58:00
 原标题:述评:中国为无户口人员依法落户彰显以人为本理念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这一指导性文件要求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将全面解决中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彰显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黑户”问题在中国由来已久,也是社会治理的“盲点”。他们大多没有社会保障,在出行、工作和受教育等方面举步维艰。他们游离在社会管理之外,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给各地的户籍管理、人口统计等工作带来难度。

  “没有户口,简直寸步难行。”广东东莞市袁女士的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范畴,由于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孩子的户口在2015年前一直未能办下来。

  据了解,“黑户”中60%以上是超生人员。袁女士说:“(第二个孩子)不能上公立小校,升中学的问题更是想都不敢想。想出去玩吧,还买不了机票、火车票。”

  对于长期以来望“户”兴叹的无户口人员来说,此次发布的意见成为一道曙光。

  意见针对无户口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落户方案: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超生”、非婚生育的,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落户。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户口簿申请落户。

  此外,意见还为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以及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规定了详细的落户政策。

  这意味着,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这次改革,既立足当前解决好现有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又着眼长远防止形成新的无户口问题。”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表示,意见出台后,各地公安机关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清理户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及时修改或废止。

  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立下了“规矩”: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就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规定,此后也多次重申这一规定。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不交超生罚款就不让落户”几乎成了各地不成文的规定。

  中国近年来已着手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后,全国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先后为1000多万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同时,一些地方也相继出台政策,解决户口与计生“挂钩”问题。

  在广东,省公安厅与卫计委2015年5月下发通知,要求“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入户的前置条件”。目前广东已有广州等7个市明确上户口与计生脱钩,但仍有不少地方依然要求在入户时提供计生证明。

  无论如何,“依法登记户口”这一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应打任何折扣。此次由中央层面出台意见,明确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态度,更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权威。(记者:白阳、陈君、罗沙、王茜、叶前)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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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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