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推动建设美丽中国”研讨会上,省检察院作主题发言,阐述“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不断践行和完善福建生态检察模式”。
福建是生态大省,森林覆盖率65.95%,居全国之首,是全国唯一水、大气、生态环境全优的省份,这不仅为福建生态检察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赋予了更为艰巨的工作任务。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将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作为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把生态检察工作拓展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的各个环节。创新履职方式,推进改革实践,强化法治担当,不断践行和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三位一体”的“福建生态检察模式”,依法全面落实生态检察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四效合一”的特殊办案质量要求,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坚持立足专业化法律监督,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截至目前,全省多数检察院已将原有的林业检察机构更名或增设为专门的生态资源检察部门,并相应调整职能和受案范围,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多发性刑事犯罪。2014年至2015年9月,批捕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697人,起诉2015人;严肃查办生态环境监管领域职务犯罪,省检察院部署开展查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等专项工作以来,共立案查办生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92件426人;切实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监督,在全省部署开展“服务生态经济,建设美丽福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等系列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4件91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28件290人。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一项实践性、专业性、长期性的系统工作。各级检察院深入分析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查找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提出消除隐患、预防犯罪、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推动综合整治,努力从源头上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积极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构建和完善生态检察长效机制。依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推进“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机制,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行政案件非诉执行监督,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生态公益诉讼等机制。此外,我省检察机关还主动督促、支持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对损害生态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提起诉讼,或结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补偿受损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