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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涉税信息传递办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01-07 08:09:13
 

  2015年12月4日,《海南省涉税信息传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六届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依据《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由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起草,先后经过三次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修改意见,以规范海南省涉税信息传递为内容的省级规范性文件。《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建设政府部门协同治税、社会主体共同治税的体制机制提供了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执行规范,将实现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良好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办法》主要包括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涉税信息传递的基本原则;二是对应当传递的涉税信息内容进行列举,并规定传递时间节点;三是规定涉税信息传递的具体方式方法。

  《办法》有以下主要特色:一是对涉税信息传递专门制定了规范性文件,而外省市均是在税收保障法规规章中以章节或单个条款的形式规定涉税信息传递的内容;二是对25个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传递的内容和时间节点作出规定,确定了以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为主的涉税信息传递方式,体例完整、内容丰富,涉及的单位、部门多,要求传递的涉税信息全面。

  《条例》第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是我税收保障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符合大数据、“互联网+”的时代特征。《办法》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税信息传递的内容、方式,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强,确保了《条例》规定的具体落实。(李冬锴)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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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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