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省法院院庭长主审、担任审判长或参加合议的案件达352164件,占全省法院审执结案件数的55.29%。记者今日从福建高院获悉,2015年,福建法院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大力推动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工作。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主审、担任审判长或参加合议的案件数达到352164件,占全省法院审执结案件数的55.29%,其中院庭长直接主审案件210546件,占院庭长审理案件数的58%。
根据规定,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或者作为主审法官参与案件审理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合议案件时最后发表意见。各级法院都要求院庭长办理案件,主要应当集中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上,充分发挥院庭长在审判能力、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推动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
据介绍,全省三级法院院长带头穿起法袍、拿起法槌走上办案第一线,是把法院最优质的审判资源重新充实到审判第一线,让有限的审判资源发挥最大效用,对于缓解越来越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具有积极意义。更为重要的是,许多院庭长都是审判业务专家,具有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丰富经验,通过个案审理中的“传帮带”,能够提高青年法官驾驭庭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刘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