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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护航”扶贫
2016-01-06 07:00:13
 

  1月1日,《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与考核、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自1月1日起,如果相关部门或个人在扶贫中“不作为”“乱作为”,都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我省贫困面广,贫困程度较深。扶贫开发工作不仅关系全面小康的实现,更关系到老百姓实实在在的利益诉求。专门出台《条例》,重点解决扶贫攻坚中“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等问题,为扶贫开发走上法治化、精准化、高效化、科学化奠定了基础。

  精准扶贫,关键在人。贫困群众需要自力更生,各级干部的引导作用也很重要。有的扶贫干部不安心工作、三天两头往家里跑,拿扶贫开发当儿戏,不作为;有的扶贫干部找不准“穷根”,却热衷于大上项目、造大声势、撒胡椒面,乱作为。一些地方年年扶贫,年年依旧,与扶贫蹲点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作风不无关系。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扶贫开发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了问责追究这道“紧箍”,才能确保扶贫开发如期推进。

  当然,问责本身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扶贫干部驻村入户,工作条件差、压力大,要悉心爱护、鼓励支持。对此,《条例》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各地扶贫开发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这么一来,扶贫干部就有了沉得下、干得开的动力,也才会聚集熟悉农村、懂经营、有公心的人才为乡亲们脱贫领路。

  扶贫开发有一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条例》给扶贫开发工作“加码”,越厚实就越有分量。确保全省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脱贫,将会是一个渐行渐近的美好过程。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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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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