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意见的主要背景和依据?
答:文艺评奖是推动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促进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来,全国性文艺评奖坚持正确导向、发挥激励作用,在繁荣文艺创作生产、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文艺评奖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评奖过多过滥、奖项重复交叉,标准不尽科学、程序不尽规范、监督机制不尽完善,出现个别作品脱离群众、只为评奖而创作的现象。这些问题,对文艺繁荣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容易助长不正之风,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进。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健全文化产品评价体系,改革评奖制度,推出更多文化精品”的部署。《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指出,要不断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文艺评奖管理,切实提高评奖公信力和影响力。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将“制定改革文化评奖的指导性意见”列为重点改革举措。按照中央一系列部署要求,2014年以来,中央宣传部会同有关部委,经过深入调研、充分酝酿、反复修改,起草制定了推进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的出台,是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文艺评奖管理,促进党政部门转变职能,提高人民团体的服务水平,构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长效机制,适应新的文化业态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制定意见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什么?
答:出台这一意见,就是要对全国性文艺评奖进行一次集中的规范整顿,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国性评奖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改革的总体思路,一是大幅压缩数量,二是着力提高质量。改革最终的目的,是使奖项设置更加科学,评奖数量更加合理,评奖标准更加严格,评奖程序更加规范,监督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品牌效应更加凸显,对文艺工作者的激励更加有力,对创作生产的导向更加鲜明,推出更多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答:意见共分十个部分27条,分别强调了改革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明确了举办主体,规范了审批流程,提出了改革措施,还强调了完善标准、提高质量、严格纪律、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抓好落实等方面的内容。总体上,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文艺评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评奖过多过滥、奖项重复交叉等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措施。二是着眼标本兼治。从完善文艺评奖体制机制出发,对文艺评奖运行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内容十分全面和细致。三是注重可操作性。意见充分吸收了历次改革的有益经验,注重与中央和国家现有各项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问: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意见是如何界定的?
答:意见指出,全国性文艺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全国性文艺评奖分常设性和非常设性两类。
问:今后谁能够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
答:意见对全国性文艺评奖的举办主体作了严格限定。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等,可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上述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审定,可在节庆活动中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中央新闻单位可举办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
问:全国性文艺评奖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意见规定,具有举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按程序报请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审批。中央新闻单位主办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采取一事一报,由中央宣传部负责审核和管理。
问:关于清理压缩全国性文艺评奖,意见提出了哪些重要措施?
答:一是清理压缩节庆活动中的全国性文艺评奖。已经批准的节庆活动中设立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境的各类文艺评奖,奖项数由32项压缩为4项。继续举办的评奖,评奖数量做大幅度压缩。压缩了评奖的节庆活动,要充分发挥文艺评论的作用。通过召开作品研讨会、评议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加大权威发布力度。今后从严审批节庆活动设立全国性文艺评奖的申请,实行总量控制,一般不新增。
二是压缩党和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举办的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20项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压缩1项,保留19项。保留的19项评奖,大幅压缩子项,着力提高质量。
三是严格评奖项目设置管理。全国性文艺评奖,原则上只能设置二级子项。子项变更需报批。严禁自行增加子项或扩展到三级分项。
四是加强对社会组织、学校、研究机构以及企业等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的管理。社会组织、学校、研究机构、报刊单位、出版单位和网站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教育、网信、新闻出版管理等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已经设立的相关项目予以规范和清理。严禁各类企业以各种名目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
另外,意见强调,意见施行前经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文艺评奖,自意见施行之日起,要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问:涉及具体奖项的改革方案有哪些内容?
答:按照意见精神,有关单位近日印发了《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明确了清理压缩的评奖项目和继续保留的评奖项目,规范了各奖项的子项、分项、评奖数量、举办周期等具体设置,并对改革的操作流程提出了具体安排。
问:为提高全国性评奖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意见还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是完善评价标准。意见提出,要完善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按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标准评价作品,把群众评价和专家评议与上座率、收视率、收听率、点击率、发行量等有机统一起来,把深入基层、受到群众欢迎作为重要依据,建立能够反映文艺作品综合质量的评价体系。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把社会声誉和艺术成就作为参评的前提条件,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文艺工作者倾斜,严禁有劣迹的从业人员及其作品参评。
二是健全评审机制。意见提出,要坚持正确导向;要保持评奖规则和章程的相对稳定性,规范评奖的报送、评选、公示等程序,增强评奖透明度;要完善评委结构,坚持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相结合,注重评委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要严格评奖纪律,落实评委遴选、轮换、回避与保密等制度,加强廉洁自律,确保评奖风清气正。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意见提出,要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评奖规则和评奖结果向社会公示。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要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违规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以及评奖中的不正之风,及时给予曝光、批评。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全国性文艺评奖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通报、责令整改。
四是强化支持保障。意见提出,要加强财政对全国性文艺评奖的经费保障。规定所有评奖一律不准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以保持文艺评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加强评奖成果的宣传推广。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对评奖成果的宣传展示。组织获奖文艺作品展映、展播、展演、展示。把获奖优秀作品纳入政府采购和公共文化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