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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发文规范P2P 明确投资者自行承担损失
2015-12-28 21:21:00
 

  中新社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银监会28日会同多部门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经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披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规范对此类行为,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办法》规定,P2P网贷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实施备案登记管理,但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平台还要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果不申请,平台就不能再开展业务。

  备受期待的“刚性兜底”预期也被打破。《办法》规定,投资人在P2P网贷平台投资,以后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资金都是自有资金;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人民币,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上述负责人表示,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此次《办法》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12项禁止性行为,包括:

  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

  就监管方面,《办法》明确,中国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

  此外,为了缓解新规出台带来的行业冲击,《办法》规定,在新规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有不超过18个月的整改期。(完)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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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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