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8日,消费者万女士向某公司网店购买月饼券,由于重复定购,于定购当天就申请一笔退款(未送货),对方当时答应处理,但久拖未决,消费者遂向消保委投诉。
接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即与议争双方取得联系。消费者万女士称,当时网上购买月饼券,在支付款项时重复购买了(共支付了二笔3574元),现要求退一笔,未果。商家称,定单已成功完成交易,且所购买的月饼券已给消费者寄去了,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退款要求。
【案例点评】
核实情况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该消费者所购的月饼券,应属于无理由退货范畴。后经反复协商,商家最后同意对该月饼券作退款处理,消费者承担退回的运费。对该处理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