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两高”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厘清了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的众多问题,尤其是将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阻挠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的行为,明确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既有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更有利于震慑相关刑事犯罪。
尽管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阻挠事故救援的刑责,可在具体案件中,正确区分此类犯罪与我国《刑法》第139条所规定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很有必要。司法解释中,对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只是属于相关犯罪的“情节严重”情形。2007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就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视造成后果的程度不同,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予以定罪,“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最多也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可如果是故意阻挠救援导致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的,如果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的话,则其量刑区间肯定在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其刑罚显然更重。
因此,准确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因阻挠事故救援所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进行有效区分,对严惩故意阻挠事故救援的犯罪行为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