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江卉)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奖励和保护省内见义勇为人员。我省户籍居民在省外受到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其权益受《办法》保护。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先进”四个类型,分别由省、市、县以及综治机构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授予,可相应享受省、市、县劳模待遇。
除了授称号,如何让见义勇为者“流血不流泪”?《办法》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财产损失,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没有责任人或者责任人逃逸、无力承担的,见义勇为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或由见义勇为者用人单位给予资助,由见义勇为受益人给予经济补偿,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资金)支付。以上各方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此外,见义勇为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有关费用减免;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为其调岗,原薪酬待遇不变,不得辞退。
家庭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申请临时救助和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对见义勇为致孤儿童,由民政部门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对见义勇为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护理补助支出,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给予补助。
据悉,《办法》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