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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卖过期大米 退一赔十
2015-12-09 08:15:46
 

  本报讯 (庄国辉 刘泽阳)近日,泉州市泉港区法院审结该院首例“退一赔十”案,一审判决某超市退还何先生购买大米的货款887元,并支付赔偿金8870元。

  今年7月,何先生到泉港某超市购买两款大米共17包887元。买到这些大米后,何先生发现大米的生产日期为今年3月3日,而包装袋上显示保质期为3个月,这意味着这些大米都已超过保质期。何先生认为超市公开销售过期大米,应该退一赔十,便于8月3日向泉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一赔十。而超市认为,何先生明知大米是过期产品却多次购买,显然不是用于生活消费,有恶意索赔之嫌,且《食品安全法》的十倍罚则是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适用条件的,这起案件中,并未对何先生造成损害,故不应适用十倍赔偿罚则。超市请求法院判令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超市与何先生之间确实形成了买卖关系,超市作为食品销售企业,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涉案的大米确已超过保质期,但超市仍向何先生销售该大米,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法院判决超市退回何先生购买大米的货款887元,并支付赔偿金8870元。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该案中,何先生实施了购买大米的行为,因大米过期而要求索赔,是在行使法定权利。超市认为何先生主观上明知是过期产品而多次恶意购买,显然不是用于生活消费,存在恶意索赔之嫌,但未有证据证明,因此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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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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