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陈茂青 陈春蕾)近日,经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沙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李某、林某等11人分别判处3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去年4月,林某等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沙县富口镇一偏僻村庄建造电子废物加工厂。同年7月,广州电子废弃物收购商李某先后从广东运了4车电子废弃物、铜粉、石灰石至该厂,倒入火炉内焚烧,经过沉淀、冷却后形成合金块,运回广州出售,并将焚烧残渣倒在现场。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黑烟,散发出的臭味让人无法忍受,村民遂向有关部门举报,该加工厂于同年7月17日被查封,现场查扣电子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20多吨。
电子垃圾含有大量重金属,焚烧后释放出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污染,威胁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