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香港11月20日电(记者颜昊)香港特区政府20日在宪报刊登《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草案》。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表示,条例草案旨在建立一套适用于香港金融机构的处置机制,有助于提升香港金融体系抵御金融震荡的能力,减少动用公帑处置的需要,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管理专员、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及保险业监督,分别被草案拟定为银行界、证券及期货界和保险界的处置机制当局。
对于已经发生金融风险后的处置,草案规定了处置机制当局的稳定措施,包括将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予买家或过渡机构,将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资产、权利或负债转让予资产管理工具,就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负债进行法定内部财务调整,将濒临倒闭金融机构转让予暂时公有公司等。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为提高金融机构抵御冲击的能力,国际社会推出一连串改革措施。其中一项重要改革就是授权行政当局处置不可持续经营或倒闭的金融机构,以防止金融体系及关键金融服务受到影响,同时保障纳税人权利。
围绕建立适用于香港金融机构处置机制问题,香港特区政府2014年以来已经进行了两次社会公众咨询,绝大部分公众意见赞同建立本地处置机制的重要性。特区政府于今年10月发表咨询总结,阐述了拟议处置机制的最新政策立场。
草案将于12月2日提交香港特区立法会首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