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近日提交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其中针对群众关注的“零负团费”、诱骗强迫购物等旅游乱象,增加了很多针对性条款。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对“零负团费”、诱骗或强迫购物的投诉率较高。对此,草案修改二稿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旅游经营者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据《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