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茅冠隽)樊某购买9条丝巾后,以丝巾标识非现行标准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近日,静安区法院认定涉案商品标识虽不规范,但实物质量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鉴于商家同意退款退货,遂判决樊某退还商家丝巾,商家退款2.7万余元。
去年10月中旬,樊某在一家商店以2.7万余元购得9条真丝围巾。购买后发现,丝巾合格证上注明的安全技术规范为“GB18401-2003B”,而非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樊某据此起诉至法院,认为商家刻意隐瞒丝巾信息,属于欺诈,要求退还购物款并赔偿。
去年11月28日,相关部门出具案件调查报告:判定涉案丝巾产品标识不规范,但产品实物质量符合要求。法院认为,商家所售丝巾的实际质量高于标识所表明的质量,故不构成消费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