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我省出台了《关于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新政允许可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门槛、降低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等诸多“利好”。近日,有萍乡市民反映,萍乡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持“老规定”,该市商业贷款买自住房的职工,不能按年支取公积金还款。他们想知道,该市购房职工何时能享受到新政“红利”?以后能否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
萍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此表态:有关按年冲抵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政策,萍乡已于2014年3月28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就已正式实施。目前,按照《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施办法》(萍公积金委字〔2014〕4号)文件规定,购房职工只能执行按年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政策。如需按年提取偿还商业贷款,可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后,该中心方可执行。
(本报记者 童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