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珂)日前,省国资委向所属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发《关于推进企业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纳入企业管理绩效考核内容。下一步,省国资委将会同省科技厅,选择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先行开展企业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要充分利用现行政策,积极推动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对所属未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要抓紧制订转制方案,限期转制,为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创造条件。所出资企业所属的各类科研院所转制工作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要从企业实际出发,按规定选择激励对象和激励方式。
通知明确,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股权从企业国有或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股权中安排,国有股东原则上应在3至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后可留有余额,作为以后年份的股权来源。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约定激励对象股权退回时由国有或国有控股股东回购。激励对象获得股权奖励后,因退休或调离企业的,取得的股权由国有或国有控股股东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审计后的净资产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