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江西日报记者陈斌华)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代拟稿)》。根据该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擅自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或者呈报政府领导决策的责任人将受处分。
据悉,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前期调研、论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作为向政府提交决策草案的必经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提交相关决策材料。政府办公厅(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查验材料是否齐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补充齐全。政府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特别复杂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报告延长审查期限。
今后,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根据需要,可以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