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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声明”可代替婚姻证明
2015-10-24 02:59:21
 

  本报讯(记者童曙泉)结婚证、离婚证已经能证明婚姻状态,还需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才能证明?民政部昨天重申,将持之以恒推进取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对坚持需要该证明的,可以“个人声明”或“个人承诺”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以遵守私法领域“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昨天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进行了进一步解读。

  以前,很多单位办事不认结婚证、离婚证,却要求出具婚姻证明。在本市各区县婚姻登记部门,除办理结婚证、离婚证外,接待来此办理婚姻证明的也越来越多。仅去年,北京市婚姻登记部门就办理了逾8万份此类证明,平均每天近300份。开具此类证明主要用于贷款、买房、出国、迁户、申请廉租房等。

  今年9月,民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婚姻登记机关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此后有人反映,没有了证明,在个别部门或者单位办事的时候遇到了尴尬。对此,民政部新闻发言人陈日发表示,《通知》下发前已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并正式发文征求意见,“上述部委并未提出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对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此证明无不同意见”。这就是说,这些部门都不再要求使用婚姻证明,而是只要结婚证、离婚证即可。

  陈日发表示,目前个别地方的基层办事部门仍然要求出具证明,致使群众陷入“两难”,这属于对于文件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问题,“是依法行政落实不到位问题”。

  记者了解到,《通知》下发后,相关部门也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如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再要求纳税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浙江省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官方微信发布,单身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等业务中所需提供的“单身证明”等材料,由职工个人出具《具结保证书》代替。四川省成都市地税局规定,办契税时所需要的“单身证明”简化为一份承诺书——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

  对于确需婚姻登记证明的,陈日发说,比较有效可行的办法是“个人声明”或者“个人承诺”。当事人对婚姻状况的意思表示和真实性必须承担责任,而如果需要证明“声明”“承诺”真伪的,可以采取部门之间核对的办法解决。

  目前,部门间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核对工作,也在快速推进。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湖北等省(直辖市)在已实现与公安、住房建设、法院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又取得新的进展。本市住房建设、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已通过与民政部门信息联网或发函核证等公对公的方式,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从目前各地执行情况来看,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新闻观点

  1、婚登记录不能证明婚姻状况

  陈日发重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非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也不能证明当事人单身或正处于已婚状态。他说,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是客观记载了当事人(曾经有过)的婚姻登记信息,而非婚姻状况信息。因此,这一证明并非相关办事部门需要掌握的当事人当前的婚姻状况信息(单身或已婚状态)。

  2、当事人应对自己所主张婚姻状况负责

  陈日发特别提及,相关民法学及行政法学专家认为,当事人在自身财产、身份行为中所作出的婚姻状况的意思表示属于私法领域。按照私法领域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即自己负责。

  “由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来证明当事人自己的婚姻状况,不仅不利于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法律精神的培养,也混淆了社会和政府的责任界限,增加了群众的负担。”陈日发说。(刘威)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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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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