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5年过渡期
■ 1月1日起启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本报讯(记者陈璠)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在本市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5年过渡期。
根据《方案》,要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实现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按照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统一由一个登记窗口受理、一个登记机构办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更加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确保新老制度有效衔接,做好舆论引导和解读,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全面推进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政策制定、系统建设、簿册证书启用等工作,既明确责任分工,又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积极推进、稳妥把握,力争提前完成统一登记工作目标,确保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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