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那大10月14日电 (记者徐一豪 金昌波特约记者谢振安)儋州一对夫妇贷款买房后,有偿还能力却不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最终被银行诉至法院。日前,被告人陈某民、刘某英被儋州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据悉,陈某民、刘某英夫妇在儋州那大镇站前路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向中国建设银行儋州支行贷款。之后,陈、刘二人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款。经多次催缴未果后,中国建设银行儋州支行向儋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查发现,陈某民每月有公积金收入,儋州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提取陈某民在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公积金19700元;后又裁定扣划陈某民银行账户存款24700元。截至2015年7月22日,陈某民、刘某英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2万余元。
日前,儋州法院再次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陈某民银行账户存款9.2万余元,冻结期限为5个月。鉴于被执行人陈某民、刘某英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