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个月前,部门主管华某将其饲养的一条藏獒带至公司,关在办公室内,未锁门便去厕所。我给华某送达文件进入其办公室,猝不及防被藏獒咬伤,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造成10级伤残。公司认为我的伤害是华某个人行为所致,即使公司存在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过错,也因我不在工伤之列,而无需担责。华某则认为,我未经其许可进入其办公室,未尽到注意义务,只能自食其果。请问,我究竟应该向谁索要赔偿?
法律专家回复:你有权同时要求公司和华某赔偿损失。首先,你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在上班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进入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对受到来自藏獒的伤害纯属猝不及防。公司必须依照上述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其次,华某的行为当属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藏獒属于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意味着无论你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存在伤害的事实,华某便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