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朋友刘某于2008年通过招聘进入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2009年,刘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12年,刘某又再次应聘到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提出约定试用期,刘某不同意,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双方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请问,离职职工又回原单位工作还要再次试用吗?
法律专家回复:本案中,双方是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里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仅仅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刘某2008年进入该公司工作,虽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但2009年刘某辞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终结。时隔3年后,刘某又入职该公司,这是新的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是原劳动关系的延续或存续。因此,该公司与刘某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提出约定试用期的要求,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