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月,郭某(男)与张某(女)按照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郭某与张某生育一子郭甲。2014年7月5日,张某离家后,郭甲一直跟随其父郭某生活,张某始终未看望过郭甲,也未给付任何费用。郭某认为,张某作为郭甲的母亲,应对郭甲尽抚养义务,但张某却弃郭甲于不顾。为维护郭甲合法权益,郭甲作为原告,郭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自2014年7月5日起向郭甲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郭甲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郭某与张某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二人不存在婚姻缔结关系,郭甲系二人的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郭甲跟随其父郭某生活,张某仍应依法给付其抚养费用。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与本案案情后,酌情判决张某自2014年7月5日起给付郭甲抚养费每月800元整,直至郭甲年满18周岁止。
【律师点评】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同时,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廖明媚 王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