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旭)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天津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处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12年3月,张某以自己注册的天津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质押融资贷款。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应向银行质押贷款数额相应价值的钢材,并提供购进钢材的发票和相应的购销合同等材料,以保证将申请的贷款用于钢材贸易。双方约定,将质押给银行的钢材由本市某货运有限公司负责监管。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材料审核后,发放了140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仅归还人民币69万余元,给银行造成1330万余元损失。后查明,张某的公司在申请贷款时仅有少量钢材,其提供的购货发票、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都是虚假的。河东区人民检察院遂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天津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对二被告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