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标准提高至6000元以上
湖南日报9月16日讯(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禹爱民)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日前,省高院根据湖南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出台规定,将办理上述案件定罪具体数额标准由此前的5000元以上提高至6000元以上。
根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6000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