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第5号令《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以下21个单位:1.海口怡宏粮油贸易有限公司;2.海南银兴利贸易有限公司;3.海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4.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海南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6.海南博信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7.海南誉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海南中霖投资有限公司;9.海口拓朗商贸有限公司;10.海南立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11.海南建一水产股份有限公司;12.深圳市日升昌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13.海南力国实业有限公司;14.海南楼厦实业有限公司;15.海口佳益得饲料有限公司;16.海口誉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17.海南十八行村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18.鸿骏电子商务科技(海南)有限公司;19.大集控股有限公司;20.海南湘韵米业有限公司;21.海南东方大慧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在我部开立的银行帐号已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业务。望贵单位在见报后30天内到我部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取款项将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并按年从该账户收取帐户管理费(120元/年/户)。
农发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