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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长期不动户进行销户的公告
2015-09-16 07:54:00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第5号令《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以下21个单位:1.海口怡宏粮油贸易有限公司;2.海南银兴利贸易有限公司;3.海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4.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海南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6.海南博信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7.海南誉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海南中霖投资有限公司;9.海口拓朗商贸有限公司;10.海南立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11.海南建一水产股份有限公司;12.深圳市日升昌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13.海南力国实业有限公司;14.海南楼厦实业有限公司;15.海口佳益得饲料有限公司;16.海口誉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17.海南十八行村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18.鸿骏电子商务科技(海南)有限公司;19.大集控股有限公司;20.海南湘韵米业有限公司;21.海南东方大慧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在我部开立的银行帐号已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业务。望贵单位在见报后30天内到我部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取款项将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并按年从该账户收取帐户管理费(120元/年/户)。

  农发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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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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