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深圳8月23日电(记者孙飞)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包括“红头文件”在内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将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若有增加行政机关权力等情形,文件可能会被撤销。
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监督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据了解,在2012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此次修订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相关精神,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包括“红头文件”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目前,深圳市制定的许多法规,都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台与其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符不符合法规的精神?有没有和上位法相抵触?有没有减损公民、法人的权利?此次深圳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专门将“本市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查案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规范性文件存在超越法规权限限定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又或者增加行政机关权力减少其法定职责等情形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要求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整改,否则将撤销该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