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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诉讼案一审判决
2015-08-19 06:36:07
 

  本报南宁讯(记者/罗劲松)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就《山歌好比春江水》歌曲署名侵权民事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乔羽立即停止在《山歌好比春江水》作品上的署名,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86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宋德祥、江波、郑钦通、农杰通过代理人在法庭上诉称:《山歌好比春江水》是以柳州彩调剧《刘三姐》剧本为基础改编而成的歌舞剧《刘三姐》的主题曲。2000年4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的公告”,确认郑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享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署名为“乔羽编剧”的电影《刘三姐》中,并未出现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然而,在2013年6月13日于北京举办的“乔羽作品演唱会”上演唱的《山歌好比春江水》,却署名“乔羽作词”。由此,被告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故意侵犯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的事实,并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的侵害。同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费1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乔羽曾通过代理人在此前的调解协议中表示: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乔羽创作的,在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上署名乔羽均为误署,应予更正。同时,对长期以来因署名错误给原创作者造成的损害感到不安。

  接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后,原告代理人何振强表示:此前之所以推翻调解协议,是因为被告没有正面道歉的表示。法院此次判决已经认定被告侵权事实,因此不再上诉。被告方面尚未就是否上诉作出最后决定。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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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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