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8月14日讯 (记者洪宝光通讯员刘佳)利用管理高速公路和担任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248万元人民币,今天,海南省高速公路西线管理公司原总经理王启海因受贿罪,被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王启海2007年9月至2014年4月分别担任海南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总工程师、高速公路西线管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09年10月份,因海南东、西线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发生水毁塌方,作为项目联络员的王启海推荐包工头吴某某、翁某某挂靠路桥公司以承建该项目。之后,吴某某和翁某某先后多次送给王启海现金共计98万元。
之后,王启海又先后在两个项目中帮助承建商中标,并先后收受“好处费”共计90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启海利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之便,为工程包工头和承建商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248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