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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涉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2015-08-14 08:15:02
 

  个人取得省政府发放的科技进步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父亲将房屋赠与儿子,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是否要提供赠与公证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申请契税减免优惠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5)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人士提供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房产税是否不再按季缴纳,而是改为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纳税人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利用地下人防工程作为超市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是否可以一次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级,能享受税务机关什么激励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陈怡 整理)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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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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