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8月13日讯 (记者金昌波 实习生李丹通讯员方茜)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直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才意识到错误,自动履行义务。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3年9月18日,冼某新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邢某利赔偿错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造成的损失。去年1月15日,乐东法院判邢某利一次性赔偿冼某新14万余元的损失,且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5986元由邢某利负担。邢某利不服,提起上诉,去年6月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邢某利一次性赔偿冼某新财产损失10万元,受理费、鉴定费12204元由邢某利负担。判决生效后,邢某利未履行赔偿义务,冼某新遂向乐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乐东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邢某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某利不履行义务,且长期失联。经查,被执行人邢某利有种植龙眼、芒果等作物的农业用地100亩,并已收获多年,加之此时正值收获季节,收入颇丰。但邢某利躲避执行,并把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邢某利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同时,陈某刚、陈某笔申请执行邢某利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也在乐东法院执行,故法院将两案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乐东县公安局经审查后决定立案侦查。被执行人邢某利得知公安局已经立案,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今年5月,被执行人邢某利主动将执行款转入法院执行账户,使两案得到完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