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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5-08-12 08:34:14
 

  (2012)海南一中执字第121-44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南一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昌旺达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东路地段9918.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文国用(2009)第W0104268号】、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东路地段6305.4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文国用(2009)第W0104267号】、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东路地段21186.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文国用(2009)第W0104266号】、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东路地段3271.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文国用(2009)第W0104265号】及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有施工、转移、买卖、租赁、抵押、损毁、变卖、设定权利负担等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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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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